行政执法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违反行政执法最基本程序需要,当事人拒绝其执法行为不构成“妨碍国家机关员工依法实行职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行完毕后,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行为,亦不适合随便认定为“妨碍国家机关员工依法实行职务”而予以处罚。
行政执法职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除状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手段可能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没办法或很难挽回的重大损失的情形以外,应当先行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执法依据和事情,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行政执法程序需要。
行政执法职员违反此最基本程序,经当事人需要仍不改正的,已不可以再视为“依法实行职务”,当事人有权对其执法行为予以拒绝。而行政执法行为推行完毕后,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是其法定权利,亦不可以随便认定为“妨碍国家员工依法实行职务”,防止堵塞当事人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