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赞同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依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约中有其他需要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承运人”指包含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旅客”指经承运人赞同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
“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按期飞行。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需要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 单据。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需要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叫做“客票”及行李的凭证,包含运输合同条件、声明、公告与乘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以上航班的客票。
“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按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不按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址之间的运输。
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一直由旅客持有。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游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行李”指旅客在旅游中为了穿着、用、舒适或便捷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 另有规定者外,包含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赞同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赞同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行李牌”指辨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推行前对姥爷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能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定座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中止同意某一航班的定座。不按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用。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址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不然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低于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三章 客票
第八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名字的旅客本人用,不能出售和涂改,不然客票无效,票款不 退。客票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包容:
承运人名字;
出票人名字、时间和地址;
旅客名字;
航班始发地址、经停地址和目的地址;
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票价和付款方法;
票号;
运输说明事情。
第九条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旅客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含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国内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国内国内客票后才能用。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能在国内境外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按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十条 客票的有效期为:
客票自旅游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假如客票全部未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有效期的计算,从旅游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十一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真负责。因为承运人是什么原因,导致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游,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可以安排旅客乘机为止。
第四章 票价
第十二条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含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成本。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供应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需要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质航段相加计算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和付款方法出货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五章 购票
第十四条 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赞同后方可购票。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根据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根据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根据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若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打折客票,不能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依据旅客的需要供应联程、来回程客票。
第十七条 售票场合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需知等必须具备资料。
第六章 客票变更
第十八条 旅客购票后,如需要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依据实质可能积极办理。
第十九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可以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是什么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二十条 旅客需要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赞同,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状况需要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赞同后,方可签转。
第七章 退票
第二十一条 因为承运人或旅客缘由,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需要退票。旅客需要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游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约办理。
革命残废军人需要退票,免收退票费。
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
持不按期客票的旅客需要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址办理退票手续。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游,该航班未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可以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需要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病需要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伴随职员需要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票遗失
第二十五条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可以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 不按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准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址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准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 团体旅客
第二十八条 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不然,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 删
第三十条 删
第三十一条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需要变更或退票、分别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乘机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承运人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合方法告知旅客。承运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同意旅客出具的客票,迅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需要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无成人伴随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赞同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病人、精神病病人或健康状况可危及自己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可以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置。
第三十五条 旅客误机按下列规定处置:
旅客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址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
旅客误机后,如需要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状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
旅客误机,如需要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适合的误机费。
旅客漏乘按下列规定处置:
因为旅客缘由发生漏乘,旅客需要退票,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为承运人缘由旅客漏乘,承运人应尽快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需要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旅客错乘按下列规定处置:
旅客错乘飞机,承运人应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因为承运人缘由旅客错乘,承运人应尽快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需要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概念范围内的物品。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根据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要紧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与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能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毁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与具备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可以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旅客不能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可以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需要包装健全、锁扣完好、捆扎结实,能承受肯定的重压,可以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不然,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旅游箱、旅游袋和手提包等需要加锁;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可以捆为一件;
行李上不可以附插其他物品;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可以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名字、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可以超越50公斤,体积不可以超越40×60×100厘米,超越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赞同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可以超越10公斤,体积每件低于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个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能超越20×40×55厘米。超越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址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根据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三十九条 旅客需要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缘由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址收运。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它中的辨别联交给旅客。经承运人赞同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挂自理行李牌。不是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可以作为行李托运。
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状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付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假如旅客拒绝同意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状况下不可以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越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越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可以超越行李本身的实质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同意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第四十四条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他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需要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赞同后方可托运。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需要:
能预防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保证空气流通,不导致小动物窒息。
能预防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施及其他物品。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外,一律不可以放在客舱内运输。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规范单独收费。
第四十五条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依据外交信使的需要,承运人也可以根据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越免费行李额部分,根据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需要在订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赞同。外交信袋占用每座位的重量限额不能超越75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取其高者:
依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质重量,根据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依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根据运输起讫地址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置规定如下: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品,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十七条 因为承运人是什么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出货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旅客在始发地需要退运行李,需要在行李装机首要条件出。如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需要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该航班未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出货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出货的声明附加价值费。
第四十八条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辨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辨别联出货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不是确系旅客本人,与由此导致的损失及成本,不承担责任。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公告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假如没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出货。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辨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假如需要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没办法出货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越90天仍无人领取,承运人可根据没办法出货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毁,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状况和缘由,并将调查结果回话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因承运人缘由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导致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合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第五十一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毁、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低于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质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质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没办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质价值时,应按实质价值赔偿。行李损毁时,根据行李减少的价值赔偿或负担维修成本。因为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导致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低于人民币2000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飞速公告旅客领取,旅客应将我们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第五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毁,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代理人提出赔偿需要,并随附客票、行李牌的辨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与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十二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职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获得上岗合格证书。未获得上岗合格证书的职员不能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承运人应积极采取手段,尽力救护。
第五十六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承运人应依据飞行时间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因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缘由,导致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 住宿等服务。
第五十八条 因为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与旅客等非承运人缘由,导致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帮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成本可由旅客自理。
第五十九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缘由,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六十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飞速准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公告旅客,做好讲解工作。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一同保障航班正常,防止非必须的航班延误。
第六十二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依据旅客的需要, 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 自1996年3月1日起实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1月1日拟定实行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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