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劳动者遭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就此申请工伤认定。该种类的工伤认定,应当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三个条件。
非本人责任
需由交警部门对劳动者的该次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劳动者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而对于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则具备肯定争议。该类情形不应直接不予认定为工伤,应依据是不是存在交通事故、是不是报案、出警状况与交通事故现场状况等对劳动者是不是应当负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作出断定,再综合剖析本次事故是不是是工伤。
合理时间
指参照有关企业的上下班时间,与劳动者的事故时间综合判断是不是是适当的上下班时间。而对于迟到或早退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可能不认定为工伤。但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实质状况综合判断,只有明显不适当的迟到或早退,被认定为对企业利益导致了损害,才会不被认定为工伤。如劳动者是遭到堵车、通行工具问题、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影响而迟到,或早退已得到单位的许可,则仍是适当的上下班时间。
合理路线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除要考虑上下班合理时间原因,还需要考虑是不是在上下班适当的路线之中。对该类状况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向人社局提交劳动者当天上下班的路线图,路线图需标明起点、事故发生点(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地方一致)、终点。人社局将从生活实质出发,依据该图及实质路况评判劳动者当天的上下班路线是不是合理。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路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工作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往返路线,二是工作地与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往返路线,三是上下班途中从事是平时工作生活所需要活动的路线,如下班去买菜、吃饭的途中。而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形,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如在(2019)渝05行终61号案中,某劳动者下午下班后为了抄近路走入绕城高速公路,在应对车道上行走,后被小汽车撞伤。法院经审理认定因高速公路没有人行道路,应对车道不可以作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故认定该劳动者下班的路线不是合理道路。而在(2013)南行终字第00094号案中,劳动者是由于天气缘由而不能不临时穿越高速公路,故认定该劳动者上班的路线是合理路线。
综上,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需结合个案的实质状况,具体剖析是不是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得出最客观严谨的结论。
附:法律规定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是平时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